扬州市金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市金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飞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财保18号
申请人:扬州市金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扬州飞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扬州市金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扬州飞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扬州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扬州仲裁委员会已将相应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扬州飞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