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灯具厂

某某、连云港市赣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民初157号
原告:**,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源,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新城区建设大厦(黄海东路305号)。
法定代表人:唐金芝,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江**,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邮市灯具厂,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周山镇中奎路74号。
法定代表人:邵久才,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龙,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邮市灯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法庭辩论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诉讼请求第1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维权费用1万元人民币”。原告**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3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刘 宁
审判员 何海莲
审判员 林 龙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雪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