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3民初5796号
原告:王计好,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祁县。
被告:高邮市灯具厂,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中奎路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140953540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计好与被告高邮市灯具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计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80元,由原告王计好承担。
审 判 员 张 帅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彭 欢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