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沙开发与某某、高邮市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邮开民初字第00423号
原告沙开发。
委托代理人赵俊,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高邮市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府前街68号。
法定代表人,陈庆功
被告葛宏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沙开发与被告***、高邮市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葛宏斌分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开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智渊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沈周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