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方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方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执5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1419478711,住所地泰州市**区。
法定代表人:洪其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志祥,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方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0793903X,住所地泰州市**区。
法定代表人:钱夕球,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钱夕球,男,1955年7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
证号码321028195507124411,汉族,住泰州市**区娄庄镇烟墨路666号。
被执行人:***,女,195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区。
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920151,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张敏湘,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方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钱夕球、***、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苏1204民初12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被执行人江苏方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9996469.39元及利息(期内利息、逾期利息)968341.33元(截止2020年3月20日),并支付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由被执行人江苏方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具体数额以偿还当日申请执行人电脑系统生成的数额为准,扣除复利);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双方纠纷就此了结;二、案外人张敏翔、被执行人钱夕球、***、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就所有未履行款项(含未到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以及其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等信息,除发现被执行人钱夕球名下有京N×××××号汽车(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银行存款、车辆及公司等市场主体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
3.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4.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5.2021年5月27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除上述已经查封的财产外,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人员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且不申请投保“执行无忧悬赏保险”及不申请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1204民初12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 艳
审判员 孙 剑
审判员 王海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