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苏1204执恢41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方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泰姜商初字第00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江苏方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4201623.7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终结本院(2018)苏1204执恢41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 宇
审判员 孙广明
审判员 高 峰
书记员 钱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