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方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204执恢667号
申请执行人*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组织机构代码14194787-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1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女,1962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泰州市姜堰区,现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苏方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0793903X,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5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苏瑞能防腐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6811049206,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方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瑞能防腐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204民初69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6年10月28日利息为919260.10元,自2016年10月29日起按年利率17.6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苏方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瑞能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追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给付执行款85万元,*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案执行。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1204执恢66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华宇
审判员***
审判员高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钱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