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方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204执131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1419478711,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谢波,男,1963年2月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女,1966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男,1955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
被执行人:江苏方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079390-3,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瑞能防腐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10492-0,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波、***、***、***、***、江苏方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瑞能防腐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204民初69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谢波、***所欠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被告谢波、***于2017年3月31日前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结清按年利率6%计算的前期所欠利息43万元(从2015年10月22日至2017年3月21日)、于2017年12月20前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于2018年12月20日前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于2019年12月20日前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0万元;二、被告谢波、***自2017年4月起至履行完毕止每月21日向原告支付尚欠贷款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双方以此结清;三、如被告谢波、***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则原告有权从被告谢波、***逾期之日起按本金500万元(扣除已履行部分)及利息(截止2016年10月28日利息为919260.10元及自2016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7.64%计算的利息,扣除已支付的利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还款30万元,余款分期给付,直至还清本息为止。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1204执131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高峰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钱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