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方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204执1345号
申请执行人:*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1419478711,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志祥,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男,1954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苏方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0793903X,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5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申请执行人*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方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204民初69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支付截至2016年10月28日的利息919259.82元(其中期内利息140466.44元、逾期利息703150元、复利75643.38元),并支付自2016年10月29日起按年利率17.6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二、被告***、***、*苏方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还款10万元,余款分期给付,直至还清本息为止。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1204执134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高峰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钱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