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23494号
原告:上海杰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
法定代表人:袁丰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冬兰,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东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南苑西路**v>
法定代表人:龚一忠。
原告上海杰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启东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杰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杰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晓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凡凡
书 记 员 许梦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