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5民终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1,系四川省洪雅县人,住四川省洪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2,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洛某,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系北京市朝阳区人,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屹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321344525K。
法定代表人: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能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787136998L。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某,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启东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13883733XQ。
法定代表人:龚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某,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山南供电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20071090731XO。
负责人: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某,西藏山南市人,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山东省兰陵县人,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
上诉人**1因与**、西藏屹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屹锋公司)、能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拓公司)、启东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东公司)、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山南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山南供电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山南市贡嘎县人民法院(2020)藏0522民初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1与屹锋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2.**1在案涉工程中的身份问题;3.案涉合同效力问题;4.**1已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问题。一审未查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证据分析认证不充分,既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属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应当围绕以上争议焦点查明认定本案基本事实并作出判决。
综上,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藏自治区贡嘎县人民法院(2020)藏0522民初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藏自治区贡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1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704.0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次仁罗布
审 判 员 巴桑卓玛
审 判 员 王 文 兵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巴桑拉珍
书 记 员 旦增罗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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