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启东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民特13号
申请人:启东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龚一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艳,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申请人启东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东电力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启东电力公司称,申请撤销益阳仲裁委员会(2020)益仲字第62号裁决书。理由:该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与启东电力公司之间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委无权受理,没有对案件基本事实予以查明,该裁决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予撤销。一、***与启东电力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有效的仲裁协议,不符合仲裁受理条件,益阳仲裁委员会无权对本案受理并做出裁定。***的仲裁依据是《输变电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但该合同非启东电力公司签署,印章为假冒。二、本案仲裁证据的真实性未经查证属实,启东电力公司不认可。《输变电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江家坪变电站核对单》签署主体均非启东电力公司,而是“刘某前”。三、益阳仲裁委员会认定“刘某前”现场负责施工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错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是实际施工人。1、***是实际施工人的证据不足;2、启东电力公司未将项目发包给***;3、现场负责人不必然形成表见代理,刘某前是挂靠启东电力公司;4、挂靠是施工建设行业的常见现象。四、***与刘某前串通,损害启东电力公司利益。综上,请求撤销益阳仲裁委员会(2020)益仲字第62号裁决书。
***称:1、益阳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并作出裁决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输变电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仲裁约定,***向益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无不妥;2、对本案合同所盖启东电力公司印章进行司法鉴定并不影响案件责任的认定。根据益阳益联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联公司)现场负责人证实,启东电力公司项目实际施工负责人是刘某前,启东电力公司收到工程款后,工程款对外支付也是按照刘某前指定的账户付款,益联公司培训记录卡上的二维码亦显示刘某前为启东电力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有理由相信刘某前代表启东电力公司,其后果应由启东电力公司承担;3、***并未与刘某前恶意串通;4、启东电力公司提出印章被伪造并立案,并不影响《输变电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效力,***作为善意相对人,权利应得到保障。
经审查查明:2019年8月2日,总承包人益联公司就湖南益阳江家坪110千伏变电站1号主变改造工程与启东电力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分包合同。2019年9月1日,启东电力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刘某前为公司代理人,以启东电力公司名义办理湖南省电力公司合同签订业务拓展、项目报备谈判及电力工程建设业务相关事宜。2019年11月2日,刘某前以启东电力公司名义与***签订《输变电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特别约定分包工程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向益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同中刘某前签名并加盖启东电力公司公章。***依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2020年3月27日,经***与刘某前核对,双方签订《江家坪变电站核对单》,确认江家坪变电站人工、机械设备、材料总计814878元,利润97785元,共计912663元,已支付470000元。
因启东电力公司拖欠工程款未付,***向益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启东电力公司支付合同余款442663元及违约金50000元,益阳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2020)益仲字第62号裁决书,裁决:一、启东电力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工程款442663元;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启东电力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该裁决。
案件审理过程中,启东电力公司向本院提交《立案告知单》一份,拟证明本案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启东电力公司已报案。***质证称: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本院认证认为: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不能达到启东电力公司的证明目的。
本院认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应不予支持。本案中,启东电力公司于2019年9月1日书面授权刘某前作为公司办理涉案工程建设业务的代理人,2019年11月2日,刘某前与***签订《输变电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中刘某前签名并加盖启东电力公司公章。本案仲裁过程中,工程总承包方益联公司证实启东电力公司在施工现场的实际负责人为刘某前,刘某前代表启东电力公司办理工程款结算等相关手续;同时,启东电力公司按刘某前指示对外支付工程款。上述事实均表明刘某前在施工中代表启东电力公司行使权利,现启东电力公司以公章系伪造、《输变电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非公司签订为由主张刘某前非项目负责人,合同真实性存疑且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输变电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分包工程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向益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益阳仲裁委员会依据双方仲裁条款受理本案并作出裁决,启东电力公司主张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益阳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的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关于启东电力公司提出刘某前与***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的主张,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案仲裁裁决程序合法,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启东电力公司申请撤销仲裁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启东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启东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京伟
审 判 员  黎 娜
人民陪审员  王 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张 怀
书 记 员  方赛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