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民终23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白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湖县芦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陕西省白河县,现住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启东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南苑西路138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湖天辰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冠华东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7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启东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建湖天辰电气实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21)苏0925民初6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21)苏0925民初65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9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