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921执23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江苏新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建湖县芦沟镇人民路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新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921执23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洋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