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盐民初字第00110号
原告江苏新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芦沟镇人民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王友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中明,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群洋,江苏展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华业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澳洋工业园区汇鑫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银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新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新潮公司)与被告盐城市华业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华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中明、陈群洋到庭,被告华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潮公司诉称,2009年至2011年间,新潮公司与华业公司就华业公司在响水陈家港化工园区综合楼、食堂、厂房等工程,分别签订了多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新潮公司按约将工程建设完成并交付给华业公司。新潮公司与华业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对上述工程的工程款总额进行了核对,双方认定该工程的工程款总额为30450994.63元。后虽经新潮公司多次催要,华业公司仅支付了1000多万元,剩余工程款至今未付。为维护新潮公司合法权益,特诉请:1.依法判令华业公司立即支付新潮公司工程款计17421298.63元;2.依法判令新潮公司对上述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华业公司承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新潮公司变更其诉讼请求为:1.华业公司立即返还新潮公司保证金30万元;2.华业公司支付新潮公司工程款1611.76718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华业公司承担。
原告新潮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新潮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及名称变更证明,证明新潮公司的主体资格;华业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案外人江苏华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派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华业公司的主体资格及其与华派公司的关联性。
证据二、1.新潮公司与华业公司于2009年-2011年签订的19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新潮公司制作的与上述合同相对应的详细信息清单。以上证据证明华业公司的工程系由新潮公司承建以及工程的总价款。
证据三、新潮公司与华业公司于2009年10月6日签订的协议以及收据,证明新潮公司已按照约定支付华业公司工程保证金30万元。
证据四、照片一组、房产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新潮公司已经按照合同全部履行义务,该工程已经均已交付,案涉工程的房屋已经办理房屋产权证。
证据五、新潮公司与华业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的结账清单以及付款明细,证明双方对工程付款情况进行了核对和结算,新潮公司完成的工程总价款为30450994.63元,华业公司已付款为13549696元,尚欠工程款为17421298.63元(包含30万元保证金、20万元钢结构垫付款及2万元厕所预付款)。
被告华业公司未予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8日,华业公司(甲方)与江苏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公司,乙方,系新潮公司更名前名称)就厂区南北东西主干道(8米宽)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方式:包工包料。计价方式:696234.78元。付款方式:1.材料人员进场施工之日甲方首付30%;2.工程结束后甲方经验收合格,一个月经双方决算后再付60%;3.余款10%在工程结束后12个月内结清。
2009年10月18日,华业公司(甲方)与宏源公司(乙方)就仓库两幢(1号、2号)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1号、2号仓库合同工期均为20天,开工时间为2009年10月18日至11月28日。合同承包方式:包工包料。计价方式:单幢647800元,合计647800元*2=1295600元。付款方式:1.材料人员进场施工之日甲方首付30%;2.工程结束后甲方经验收合格,经双方决算后再付60%;3.余款10%在工程结束后12个月内结清。
2009年10月23日,华业公司(甲方)与宏源公司(乙方)就OPP厂房乙类仓库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工期为2009年10月23日至2009年11月25日。承包方式:包工包料。计价方式:土建112万元、钢屋面39万元、水电14.7万元,总计165.7万元。付款方式:1.材料人员进场施工之日甲方首付30%;2.工程结束后甲方经验收合格,经双方决算后再付60%;3.余款10%在工程结束后12个月内结清。
2009年10月25日,华业公司(甲方)与宏源公司(乙方)就OPP公共工程房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土建。合同工期25天,开工时间为2009年11月1日。承包方式:包工包料。计价方式:925000元。付款方式:1.材料人员进场施工之日甲方首付30%;2.工程结束后甲方经验收合格,经双方决算后再付60%;3.余款10%在工程结束后12个月内结清。
2009年11月11日,华业公司(甲方)与宏源公司(乙方)就门卫厂牌、厕所含水电化粪池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方式:包工包料。计价方式:门卫含厂牌计150000元,厕所含水电、化粪池计70800元,合计220800元。付款方式:1.材料人员进场施工之日甲方首付30%;2.工程结束后甲方经验收合格,经双方决算后再付60%;3.余款10%在工程结束后12个月内结清。
2009年11月11日,华业公司(甲方)与宏源公司(乙方)就OPP钠盐车间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工期为2009年11月10日至2009年12月10日。承包方式:包工包料。计价方式:土建123万元、轻钢结构32万元,合计155万元。付款方式:1.材料人员进场施工之日甲方首付30%;2.工程结束后甲方经验收合格,经双方决算后再付60%;3.余款10%在工程结束后12个月内结清。
2009年11月16日,华业公司(甲方)与宏源公司(乙方)就OPP主厂房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工期:2009年11月16日至2009年12月20日。承包方式:包工包料。计价方式:3304000元。付款方式:1.材料人员进场施工之日甲方首付30%;2.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经甲方验收合格,经双方决算后再付60%;3.余款10%在工程结束后12个月内结清。
2009年12月25日,华业公司(甲方)与宏源公司(乙方)就总配电房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方式:包工包料。计价方式:336000元。付款方式:1.材料人员进场施工之日甲方首付30%;2.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经甲方验收合格,经双方决算后再付60%;3.余款10%在工程结束后12个月内结清。
2009年12月13日,华业公司(甲方)与宏源公司(乙方)就室外砖砖砌明沟,块石路基,全支墩及支架厂室外管道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付款方式:1.材料人员进场施工之日甲方首付30%;2.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经甲方验收合格,经双方决算后再付60%;3.余款10%在工程结束后12个月内结清。
2009年12月29日,华业公司(甲方)与宏源公司(乙方)就消防泵房、循环水装置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方式:包工包料。计价方式:消防泵房计252000元,循环式装置计569000元,合计821000元。付款方式:1.材料人员进场施工之日甲方首付30%;2.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经甲方验收合格,经双方决算后再付60%;3.余款10%在工程结束后12个月内结清。
2010年1月5日,华业公司(甲方)与宏源公司(乙方)就氢气压缩机房、原料灌区基础地沟等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方式:包工包料。计价方式:氢气压缩机房296500元,原料灌区基础地沟等116400元,合计41.29万元。付款方式:1.材料人员进场施工之日甲方首付30%;2.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经甲方验收合格,经双方决算后再付60%;3.余款10%在工程结束后12个月内结清。
2010年1月11日,华业公司(甲方)与宏源公司(乙方)就清水池、循环水池、灌区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方式:包工包料。计价方式:清水池96万元(暂定)、循环水池79万元(暂定),灌区29.4万元(暂定),合计2044000元。付款方式:1.材料人员进场施工之日甲方首付30%;2.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经甲方验收合格,经双方决算后再付60%;3.余款10%在工程结束后12个月内结清。
2010年2月5日,华业公司(甲方)与宏源公司(乙方)就OPP主厂房外、北面场地地坪、临时厕所、变更增加项目签证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方式:包工包料。计价方式:OPP主厂房外北面场地地坪246000元;临时厕所31600元;华业厂区变更增加项目签证247100元,合计524700元。付款方式:1.材料人员进场施工之日甲方首付30%;2.工程结束后经甲方验收合格,经双方决算后再付60%;3.余款10%在工程结束后12个月内结清。
2010年3月8日,华业公司(甲方)与宏源公司(乙方)就活动板房基础及水电安装、14/E轴水池、主厂房明沟、化粪池及连通地沟及砼地坪33.4m*13.5m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方式:包工包料。计价方式:活动板房基础及水电安装118269.41元;14/E轴水池36290.49元;主厂房明沟、化粪池及连同地沟22795.92元;砼地坪33.4m*13.5m=61986.42元。以上为暂定价格,合计239342.24元。付款方式:待商定。注:1.以上施工项目已完成。2.砼是施工方直接付现金。3.此款待商定后按实际情况可区别处理。
2010年3月15日,华业公司(甲方)与宏源公司(乙方)就CPP主厂房(2320平方)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方式:包工包料。计价方式:约3016000元。单价按甲方初步预算价土建每平方米1300元计算,最后按实审计决算。
2010年5月6日,华业公司(甲方)与宏源公司(乙方)综合楼、食堂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方式:包工包料,甲方提供瓷砖与洁具。结算及计价方式:1.本工程预算,结算依据2001年版《江苏省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取费执行2001年版《江苏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安装定额执行2001年版《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江苏省单位估算价表》、取费执行2001年版《江苏省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工程材料价格执行:按照工程施工期间《响水县建筑材料指导价格》的平均价格执行,特种材料及指导价格缺项材料价由甲方认价。响水县指导价没有的按照《盐城工程造价信息》执行。所有规费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计算。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2%收取。本工程认价项目、甲方定价材料及独立费部分不参与下浮。图纸变更及签证项目按实结算。(工程总造价下浮15%计价);3.材料地方力资凭甲方签证或当地民工力资费用标准合同按时结算;4.计价方式:合同约定价1000元每平米*5000平方;竣工后按实审计决算。付款方式:1.工程结束后经甲方验收合格付总工程款的30%;2.余款65%在工程结束后12个月内结清;3.预留5%的维修金12个月内结清(其中65%资金按照银行同期利息从工程开工之日计算)。
2010年5月18日,华业公司(甲方)与宏源公司(乙方)就厂区砼路面4577.77平方米、围墙涂料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方式:包工包料。计价方式:厂区支路301370.93元;围墙涂料86882.74元,合计388253.6元。付款方式:1.材料人员进场施工之日甲方首付30%;2.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经甲方验收合格,经双方决算后再付60%;3.余款10%在工程结束后12个月内结清。
2010年6月25日,华业公司(甲方)与宏源公司(乙方)就CPP公用工程房、两个污水池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方式:包工包料。结算及计价方式:1.本工程预算,结算依据2001年版《江苏省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取费执行2001年版《江苏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安装定额执行2001年版《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江苏省单位估算价表》、取费执行2001年版《江苏省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工程材料价格执行:按照工程施工期间《响水县建筑材料指导价格》的平均价格执行,特种材料及指导价格缺项材料价由甲方认价。响水县指导价没有的按照《盐城工程造价信息》执行。所有规费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计算。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2%收取。本工程认价项目、甲方定价材料及独立费部分不参与下浮。图纸变更及签证项目按实结算。(工程总造价下浮15%计价);3.材料地方力资凭甲方签证或当地民工力资费用标准合同按时结算;4.计价方式:CPP公用工程房约300平米,约350000元,两个污水池约960000元。付款方式:1.材料人员进场施工之日甲方首付30%;2.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经甲方验收合格,经双方决算后再付60%;3.余款10%在工程结束后12个月内结清。
2010年11月23日,华业公司(甲方)与宏源公司(乙方)就宿舍楼室内装潢、厂区通往宿舍楼外接水、15立方水箱及泵和水箱连接管道、通往宿舍楼道路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方式:包工包料。计价方式:宿舍楼室内装潢822967.9元、厂区宿舍住宿楼外接水、15立方水箱及泵和水箱连接管道64394.61元,通往宿舍楼道路260449.90元,合计1147812.4元。竣工后,施工方报结算交建设单位,由建设方委托审计,施工方及时派代表参加核对确认直至审计结束。宿舍楼室内装潢按《1990江苏省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及费用定额,材料价按相应的施工期信息价计,人工单价按报送的预算书的人工单价,工程总价下浮10%;厂区宿舍住宿楼的外接水、15立方米水箱及泵和水箱连接管道工程按预算审核确认的标准结算(已经下浮20%),工程量按实际工程量调整;通往宿舍楼道路按《2001江苏省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及相应工程费用定额计算,材料价按相应的施工期信息价计,总价下浮15%。付款方式:1.材料人员进场施工之日甲方首付30%;2.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经甲方验收合格,经双方决算后再付60%;3.余款10%在工程结束后12个月内结清。
新潮公司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载明:乙类仓库于2010年7月1日经过竣工验收。钠盐车间、甲类仓库(一)、乙类仓库、甲类仓库(二)均于2010年7月1日经过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2013年11月19日,华业公司(甲方)与宏源公司(乙方)以审计决算、现场项目核对、现场工作签证单为依据,形成建筑工程项目明细核对清单,内容:一、乙方在响水××园区工程总造价金额为2450万元(附审计决算报告)。二、乙方另行转包工程,姚金标分包项目总造价金额为:4740668.64元(附审计决算报告)。三、响水化工园区厂房桩基“一次性报价”总金额为783626.80元(附桩基工程合同书)。四、厂区道路购买、运输石头总金额为426699.19元(附过磅清单)。五、工程总额为30450994.63元。注:1.以上项目工程明细,今后如发现有误,双方另行商定结算。2.乙方工程款实际支付数额以甲乙双方财务对账单为准。庭审中,新潮公司认可上述清单中的第三项桩基项目为案外人响水县恒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接施工,同意在结算总价30450994.63元中扣减783626.80元。
2013年11月21日,新潮公司与华业公司对工程已付款进行核对,双方确认:2009年10月21日付款150000元;2009年10月26日付款200000元;2009年10月27日付款500000元;2009年11月24日付款100000元;2009年11月27日付款18780元;2009年11月27日付款277500元;2009年11月27日付款465000元;2009年11月27日付款66000元;2009年12月3日付款380000元;2009年12月7日付款199932元;2009年12月28日付款410000元;2010年1月6日付款487200元;2010年1月25日付款312800元;2010年2月9日付款100000元;2010年2月25日付款300000元;2010年4月7日付款200000元;2010年4月21日付款500000元;2010年4月29日付款200000元;2010年5月12日付款100000元;2010年5月26日付款100000元;2010年6月10日付款200000元;2010年6月23日付款200000元;2010年7月4日付款55000元;2010年7月6日付款2500000元;2010年7月28日付款70000元;2010年7月30日付款180000元;2010年8月3日付款80000元(付款给许洪军);2010年8月19日付款110000元;2010年8月27日付款100000元;2010年9月12日付款100000元;2010年9月19日付款200000元;2010年10月21日付款300000元;2010年12月10日付款50000元;2010年12月25日付款34484元;2011年1月26日付款2000000元;2011年1月28日付款200000元;2011年1月28日付款700000元;2011年1月28日付款1300000元(其中427000元为利息);2011年3月8日分别付款10000元、20000元;2011年4月28日付款400000元;2011年5月9日付款50000元;2011年6月6日付款100000元;2011年7月24日付款30000元,合计14056696元。2009年-2011年共付款14056696元-80000元(付款给许洪军)-427000元(利息)=13549696元。
另查明,2009年10月6日,华业公司(甲方)与宏源公司(乙方)签订协议,内容:经甲乙双方商定,甲方位于响水县陈家港化工园区新建土建主体工程和乙方通过议标签订全部主体工程的建筑、道路、下水道等附属工程。乙方同意在签订主体工程合同之前支付给甲方保证金叁拾万元,如一方违约,按照合同法进行认价赔偿。华业公司于同年10月9日收取保证金30万元。
又查明,涉案工程均为张中明借用新潮公司资质进行施工。
再查明,宏源公司于2010年11月19日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为新潮公司。
本案争议焦点:一、新潮公司主张华业公司返还保证金的诉请应否支持;二、华业公司是否差欠新潮公司工程价款及所欠工程款的具体数额。
一、关于新潮公司主张华业公司返还保证金的诉请应否支持的问题。
本院认为,华业公司与新潮公司于2009年10月6日签订协议,约定新潮公司承建工程需要交纳工程履约保证金300000元,该事实有华业公司出具的收据予以证实。新潮公司按约完成施工任务,且所建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华业公司应当向新潮公司返还所收取的保证金,故对新潮公司要求华业公司返还300000元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华业公司是否差欠新潮公司工程价款,如欠付则具体数额如何认定的问题。
1.关于工程应付款数额的认定问题。
2013年11月19日,华业公司与宏源公司进行结账,形成项目明细核对清单,清单载明结算总价为30450994.63元。经查,上述清单中的第三项桩基“一次性报价”总金额为783626.80元为案外人响水县恒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接施工,庭审中,新潮公司亦同意桩基工程款783626.80元在结算总价中予以扣减,故涉案工程华业公司应付工程款为29667367.83元(30450994.63元-783626.80元)。
2.关于工程已付款数额的认定问题。
2013年11月21日,新潮公司与华业公司对工程已付款进行核对,双方确认华业公司于2009年至2011年付款计14056696元扣减付款给许洪军的80000元及利息427000元,计13549696元(14056696元-80000元-427000元)。
综上,华业公司尚欠新潮公司工程款的事实清楚,其数额为16117671.83元(29667367.83元-13549696元),故本院对新潮公司提出华业公司支付工程款1611.76718万元的主张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新潮公司与华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案外人张中明借用新潮公司资质承建涉案工程,其与华业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案涉工程已施工完毕,且交付使用,新潮公司有权主张华业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及支付工程价款,故新潮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盐城市华业医药化工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江苏新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30万元。
二、被告盐城市华业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新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11.76718万元。
上述一、二项均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328元,由原告江苏新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690元,被告盐城市华业医药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146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
审 判 长 周联联
代理审判员 樊丽萍
代理审判员 刘 淼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周亚梅
附录相关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