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923执12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盐城市华业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华业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被执行人盐城市华业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已被本院查封,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盐城市华业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同意本案予以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益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