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和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和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执复146号
复议申请人(原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苏和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140625264A,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孙广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义,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6月26日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49年7月19日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复议申请人江苏和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21)苏0703执异9号之一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21)苏0703执异9号之一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21)苏0703执异9号之一执行裁定;
二、发回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杜兴淼
审 判 员 胡海涛
审 判 员 李红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于学金
书 记 员 王 坤
法律条文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