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和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初2114号
原告:***,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庆余,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建湖县东方花园A区。
被告:江苏和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湖县秀夫南路上海花苑门面北-13。
法定代表人:孙广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淮安暴郭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薛行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郭智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和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安暴郭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乐家
人民陪审员  宋秀成
人民陪审员  范清扬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