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06民初274号
原告:***,195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井千、王琪竣,江苏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和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向阳路金利商城1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广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汝昌,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和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90元,减半收取23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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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曹洪卫
人民陪审员 王月连
人民陪审员 沈 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贾丹丹
书 记 员 吕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