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

徐州市恒合工贸有限公司、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0民初59号
原告徐州市恒合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徐州市恒合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恒合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州市恒合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徐州市恒合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莉莉 审判员  杨 松 审判员  朱恩松
书记员  徐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