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

承德市鑫秋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0民初54号
原告承德市鑫秋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承德市鑫秋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鑫秋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鑫秋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3元,减半收取计13502元,由原告承德市鑫秋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莉莉 审 判 员 杨 松 审 判 员 朱恩松
法官助理 沈佩仪 书 记 员 徐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