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03执恢349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华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毕强。
被执行人:江苏五星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杨礼兰。
被执行人:王维根,男,1965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扬州市。
被执行人:董乃芳,女,196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扬州市。
被执行人:扬州维景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王心宝。
被执行人:***,女,1964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扬州市。
申请执行人扬州华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五星刷业有限公司、王维根、董乃芳、扬州维景日化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1003民初49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依据上述调解书,江苏五星刷业有限公司欠扬州华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051424.33元及利息(以1051424.33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计算),此款应于2017年10月30日前给付本金81424.33元及相应利息,2018年1月30日前给付本金8万元及相应利息,2018年4月30日前给付本金8万元及相应利息,2018年7月30日前给付本金12万元及相应利息,2018年10月30日前给付本金12万元及相应利息,2019年1月30日前给付本金15万元及相应利息,2019年4月30日前给付本金18万元及相应利息,2019年7月30日前给付本金24万元及相应利息,上述相应利息计算方式均为以当期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9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计算;江苏五星刷业有限公司欠扬州华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元,此款应于2018年1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扬州华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若江苏五星刷业有限公司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给付,扬州华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欠款本息一次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江苏五星刷业有限公司不按上述约定履行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则扬州华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权依据受让取得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御河苑支行对***抵押的位于扬州市月城明珠园3-203的房产优先受偿权就该抵押物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其抵押顺位在12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王维根、董乃芳、扬州维景日化有限公司对江苏五星刷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4623元,减半收取计7311.5元,由江苏五星刷业有限公司、王维根、董乃芳、扬州维景日化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江苏五星刷业有限公司、王维根、董乃芳、扬州维景日化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扬州华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扬州华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销了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依法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1003执恢349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刁安心
审 判 员 钱仁伟
审 判 员 李 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璨
书 记 员 陈 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