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81民初2538号
原告:***,男,1958年8月5日生,汉族,汉族,住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忠杰,北京市雨仁(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强,北京市雨仁(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华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10001407178046,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汇东路180号金马大厦1-301。
法定代表人:周根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伟,上海通普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扬州华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受理。2022年6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 建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吴 昊
书 记 员 陈睿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