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华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澐正龙、扬州华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81民初2538号
原告:***,男,1958年8月5日生,汉族,汉族,住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忠杰,北京市雨仁(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强,北京市雨仁(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华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10001407178046,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汇东路180号金马大厦1-301。
法定代表人:周根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伟,上海通普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扬州华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受理。2022年6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 建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吴 昊
书 记 员  陈睿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