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破申14号
申请人:扬州华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文汇东路180号金马大厦1-301。
法定代表人:周根华,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淮安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健康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周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执行过程中,经扬州华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决定将江苏淮安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我院审理。2022年6月10日,本院对江苏淮安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根据工商登记信息反映,江苏淮安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27日,注册资本为1200万元,股东周军持股比例为70%,股东周云持股比例为15%,股东蔡效通持股比例15%,公司注册地址为淮安市清江浦区健康东路28号,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为淮安市行政审批局。
2021年4月28日,本院作出(2021)苏0812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被告江苏淮安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向原告扬州华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6万元及利息(以36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计3350元,由被告江苏淮安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后因江苏淮安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扬州华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递交了破产申请书,故执行部门将该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江苏淮安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在淮安市市场管理部门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享有本案的管辖权。申请人扬州华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江苏淮安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被申请人江苏淮安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扬州华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江苏淮安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花苗审判员陈斌
审判员 严 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