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81民初613号
原告:仪征市***中心村村民委员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54321081056679227T,住所地仪征市***中心村。
法定代表人:徐东富,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有为,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华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10001407178046,住所地扬州市文汇东路180号金马大厦1-301。
法定代表人:周根华,总经理。
原告仪征市***中心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扬州华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受理。2022年5月23日,原告仪征市***中心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仪征市***中心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仪征市***中心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员 朱 建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吴 昊
书 记 员 陈睿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