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02财保51号
申请人:XX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州XX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纬四路1幢三楼340H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MA2B3QMN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XX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州XX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XX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州XX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64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XX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州XX开发有限公司价值7645万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XX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