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乐清市合建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382民初484号 原告:乐清市合建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366-368号四楼(温州钜杰商贸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384021883。 法定代表人:黄龙南。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高新区新世纪大道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723578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乐清市合建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398030.31元及违约金(以398030.31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6日起按月利息1%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利息暂合计40201.0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在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398030.3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98030.31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6日起按月利息1%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乐清市合建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乐清市合建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塔吊及施工升降机。经双方结算,租金共计2590047元。被告陆续支付款项。2022年8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函》一份,约定被告从原告处收回三张商票,商票金额合计187463.19元在2022年10月25日之前付清。欠款210567.15元在2023年1月20日之前付清。若任何一期未足额支付,原告有权要求提前一并支付,被告愿意承担按月利息1%的违约责任。此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一直拖欠未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乐清市合建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租金398030.3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98030.31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6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73元,减半收取3936.5元,由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淑佩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郑铭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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