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81民初1760号
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7235782,住所地:南通高新区新世纪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坤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57507852XE,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69号唐园新苑4幢10603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62年6月11日,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坤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5日立案。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人民法院限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