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72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高新区新世纪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通新世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高新区世纪大道999号。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南通新世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1民终8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4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