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均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11-16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通催字第00010号
申请人南通市通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通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均,董事长。
申请人南通市通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建行南通通州支行银行汇票一份(出票日期:2015年6月8日,号码为:0010004130614310,出票人为南通市通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南通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金额: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通市通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孙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