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达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7063***与南通通达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4民初7063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3月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伟,江苏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馨妍,江苏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通达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745742M,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通扬北路。
法定代表人:黄志明。
第三人: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694831,住所地宜兴市杨巷镇黄家村。
法定代表人:黄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海峰,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通通达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现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朱逢吉
人民陪审员  周为平
人民陪审员  李浩荣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包檬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