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达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与南通通达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4民初7063号之二
原告:***,男,1968年3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伟,江苏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馨妍,江苏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通达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745742M,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通扬北路。
法定代表人:黄志明。
第三人: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694831,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杨巷镇黄家村。
法定代表人:黄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海峰,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通通达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00元,减半收取64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50元(此款已由***预交),由***负担。
审 判 长  朱逢吉
人民陪审员  周为平
人民陪审员  李浩荣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包檬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