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达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南通倍塔新星电子有限公司与南通通达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南通豪达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倍塔新星电子有限公司与南通通达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南通豪达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25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开民初字第00869号
原告南通倍塔新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复兴路北、通启运河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财务总监。
被告南通通达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通扬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南通豪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通扬路9号。
法定代表人朱春,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倍塔新星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通达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南通豪达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倍塔新星电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424元,减半收取11712元,由原告南通倍塔新星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