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达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侍银中与南通通达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赵桂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323民初9187号
原告:侍银中,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住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通达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通扬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745742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68年1月2日出生,住泗阳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葛XX,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侍银中与被告南通通达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侍银中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侍银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0元、鉴定费2300元,合计2500元,由原告侍银中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