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民终44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2月21日生,××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季春,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新联镇建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冯金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飞,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建,江苏泰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南通嘉宇名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人民西路1688号(三和镇)。
法定代表人:郭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海明,该公司职工。
原审第三人:海门国际车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南海东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吴涌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亮,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南通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博公司)因与原审第三人南通嘉宇名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宇公司)、海门国际车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城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9)苏0684民初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门市人民法院(2019)苏0684民初3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4862元(***已预交134862元,南通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15172.96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杨 盛
审判员 季建波
审判员 罗 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邹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