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726民初120号
原告:新巴尔虎左旗农牧和科技局。
法定代表人:阿木尔巴特尔,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其图。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司法局呼伦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金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胜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红梅,内蒙古智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春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德。
原告新巴尔虎左旗农牧和科技局诉被告南通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新巴尔虎左旗农牧和科技局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巴尔虎左旗农牧和科技局以组织证据另行起诉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巴尔虎左旗农牧和科技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50元,减半收取计6775元,鉴定费320000元,由原告新巴尔虎左旗农牧和科技局负担。
审判长 李 梅
人民陪审员 兰 兰
人民陪审员 呼布其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白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