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12执恢701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南通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冯金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飞,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男,1962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3月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申请执行人南通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通商初字第00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受理。
恢复执行过程中,共执行到位1177975元,扣除执行费13465元,余款116451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未执行到位部分款项的履行已达成长期和解协议,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本案中当事人达成分别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可以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
终结本院(2019)苏0612执恢701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就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喻锋新
审判员 葛 娟
审判员 张仲实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修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