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盐民终字第26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任进勇,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丰市银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人民北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市新联镇建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周新建,江苏泰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丰市银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泰置业公司)、南通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博建设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丰市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2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607元,减半收取4303.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