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旭立毛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通民初字第1432号
原告(反诉被告)南通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新联镇建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新建,江苏泰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公司职员。
被告(反诉原告)南通旭立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旭立毛纺织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南通旭立毛纺织有限公司诉反诉被告南通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通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南通旭立毛纺织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12月2日、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南通旭立毛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539元,由原告南通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7800元,由反诉原告南通旭立毛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