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平与***、南通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2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大民初字第00424号
原告宗平,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
被告南通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市新联镇建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新建(特别授权),江苏泰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宗平与被告***、南通华博建设工程有
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宗平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宗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9元,减半收取914.50元,由原告宗平负担。
审判长黄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