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612执1438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职员。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南通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通商初字第004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南通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35万元,给付2015年3月16日前的利息、违约金355.1005万元及2015年3月16日以后的利息、违约金(其中180万元按月利率1.2%计算,其余255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且利率不得超出年利率24%),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6362元。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8900元,并退将其中的38000元退付申请执行人,收取申请执行费900元,尚未执行的标的额为7929367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申请执行费);已至南通市车辆管理所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苏F×××××小型轿车,但未能实际控制;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通市新桥北村5幢402室的房产,但因该房产系***与案外人共有且面积仅55.92平方米,本案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告知书,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权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依法处置并交付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外,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通商初字第00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葛娟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