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982执178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兆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兆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桑肖彬,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兆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敦煌市人民法院(2019)甘0982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20242元。本院以(2020)甘0982执178号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逾期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房产、无证卷、无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0982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俞军铎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闫金龙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樊利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