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2民终1078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南通兆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大李港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735536X。
法定代表人李兆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南通兆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3民初45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南通兆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3民初4504号民事裁定,准予上诉人立案。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工程建设分公司、重庆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起诉,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原审裁定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予立案错误。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通兆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诉系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南通兆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万祥
审判员 黄晓英
审判员 冉世均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马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