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兆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兆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成名钢构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12执16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兆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735536X,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兆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春雷,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苏成名钢构重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67010762K,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复成村15、20、21组)。
法定代表人:陈志明,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南通兆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成名钢构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612民初66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江苏成名钢构重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南通兆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10300元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给付183139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
2.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另案至被执行人江苏成名钢构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现场调查,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位于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沿江公路188号厂区范围内的所有地面建筑物、构筑物等财产。经参与分配债权人协商一致,本案分配拍卖款190419元,其中187704元依法退付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余款2715元作为本案执行费。
4.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苏成名钢构重工有限公司发出落款时间为2020年7月15日的限制消费令。
5.本院在审判执行系统关联发现被执行人江苏成名钢构重工有限公司有大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
6.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上述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申请执行悬赏,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经执行到190419元(其中187704元作为债权利息依法退付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余款2715元作为本案执行费)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顾慧华
审 判 员 袁东华
审 判 员 王 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金锋
书 记 员 徐修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