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612民初6656号
原告:南通兆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大李港街。
法定代表人:李兆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春雷,南通市通州区五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晶晶,南通市通州区五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成名钢构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沿江公路188号(复成村15、20、21组)。
法定代表人:陈志明,执行董事。
原告南通兆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成名钢构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春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810300元及延期付款损失,自2016年7月16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08年5月起陆续为被告承建金工车间及室外附属工程、涂装房、开平车间、车间办公室、水电安装、设备基础、200T门吊场地基础等工程,结算确认总价为1530万元。截止2014年4月10日,经双方核对并确认往来对账单,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810300元,并于2016年7月15日以对账函的方式被告盖章确认无误。此后原告每年都去被告处催要,但被告分文未付。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3月18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被告的车间工程。施工结束后,经双方结算,审定价为740679.67元。2009年5月18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被告的金工车间及室外附属工程。施工结束后,经双方结算审定价为400万元。2010年4月8日,原、被告签订车间办公室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被告的车间办公室。施工结束后,经双方结算审定价为480万元。2010年4月8日,原、被告签订设备基础、地坪、下水、围墙工程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被告的设备基础、地坪、下水、围墙工程。施工结束后,经双方结算审定价为2631271.34元。2010年4月8日,原、被告签订200T门吊轨道梁及场地工程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被告的200T门吊轨道梁及场地工程。施工结束后,经双方结算审定价为1804068.78元。2010年4月8日,原、被告签订开平车间工程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被告的开平车间。施工结束后,经双方结算审定价为756318.75元。2010年4月8日,原、被告签订涂装房工程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被告的涂装房。施工结束后,经双方结算审定价为567661.46元。
2012年10月31日,双方签署往来对账单,确认截止2012年10月,原告为被告施工结算总额1520万元,另加陈某工程款10万元,共计工程结算总额1530万元,被告已付工程款120897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3210300元。
2014年4月10日,双方又签署往来对账单,载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810300元。2015年5月28日,被告在2014年4月10日的对账单上签注“2015年5月28日对账,江苏成名重工欠兆华1810300.00,余额不变”。
2016年7月15日,双方签署对账函,载明截止2016年6月30日,被告欠原告1810300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施工合同七份、工程结算审定单八份、对账单二份、对账函一份。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七份施工合同,均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双方对工程价款也进行了结算,被告对结欠原告的工程款1810300元确认无误。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1810300元及自2016年7月16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成名钢构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兆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103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810300元为基数,2016年7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9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092元(该院开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审 判 长 王志建
人民陪审员 徐 冬
人民陪审员 刘 燕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