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12执6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兆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兆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忠庆,江苏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扬州市苗壮有机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申请执行人南通兆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市苗壮有机肥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通兆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1012执61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俊
审判员 刘江龙
审判员 樊中秋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姜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