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823民初2473号
原告:**,男,生于1990年6月2日,汉族,中专文化,自由职业,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恒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皂角城东村十二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生于1968年11月24日,汉族,***化,自由职业,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第三人:***,男,生于1974年2月1日,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
第三人:中农诚投大鼎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丽都路518号13层130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恒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佛公司)、第三人***、***、中农诚投大鼎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恒佛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大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起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所交安全质保金(诚意金)3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恒佛公司与大鼎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签订《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全产业链项目暨生猪科技养殖项目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恒佛公司以其公司代表人***的名义与***于2020年9月27日签订《合作协议》,并通过***收取了30万元安全质保金(诚意金),此款由**在2020年9月30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手机银行转账至***工商银行账户。***于2020年9月25日代替恒佛公司接受大鼎公司的《进场通知书》,直到2021年5月9日办理竣工结算,恒佛公司确认工程总价款3983972.70元,解除合同赔偿**各项损失881151.00元。2021年1月17日,在恒佛公司、第三人参与下作出剑阁超越养猪场项目施工事宜协调会会议纪要,达成了第6条关于30万元安全质保金(诚意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的归还事项。现在恒佛公司与***已将《合作协议》解除,保证金当然应当退还。恒佛公司与大鼎公司之间达成的委托付款合同关系,但由于大鼎公司无力支付此款,故***选择已收取**所缴纳的30万元安全质保金(诚意金)的委托人恒佛公司返还该履约保证金30万元(放弃选择受托人大鼎公司支付保证金30万元的权利)。2021年7月18日,**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至**,由**享有并主张权利。次日,***将债权转让通知以邮寄的方式通知恒佛公司。现**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支持。
恒佛公司辩称,1.恒佛公司与***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并非仅仅是30万元的保证金的退还问题,应该就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让。2.恒佛公司将涉案工程以内部目标管理的方式发包给***,***又概括受让***的全部合同权利与义务,在目标管理协议的第6条对于保证金的退还有明确约定,****与***系合伙关系,故**亦应接受该目标管理协议的约束,根据约定现并未达到保证金的退还条件。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处理停工问题各方达成会议纪要,其中对于涉案30万元保证金的性质及返还主体作出明确约定,恒佛公司不再承担返还责任。4.**与***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相对于恒佛公司而言实质为债务承担,该转让行为并未征得恒佛公司同意,故该转让协议对恒佛公司不具法律约束力。5.本案涉嫌虚假诉讼,通过2021年6月9日***、**等人与案外人剑阁超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越公司)就涉案工程项目达成的300万元结算协议,其中已包含本案诉争的30万元保证金,现又以债权转让的方式重复主张,严重妨害司法秩序。
*****,不知***与恒佛公司之间的协议内容,双方是何种关系也不清楚,故不接受该目标管理协议的约束。关于保证金因工程已经于2021年6月办理了结算故已达到退还条件。是否属于虚假诉讼应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大鼎公司**,1.本案中**并未针对大鼎公司提出诉请,故大鼎公司不承担相关保证金的退还责任。2.在(2021)川0823民初2471号案件中,超越公司已经提供证据能够印证涉案保证金已由***与超越公司以协议的方式进行了处理,故无权再提起诉讼。3.**不是提起本案诉讼的适格主体。
***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恒佛公司成立于1998年7月6日,其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等。大鼎公司成立于2020年6月18日,经营范围包括农业项目开发、生态农业旅游观光服务、农作物的种植加工、畜禽养殖等。超越公司成立于2020年6月15日,经营范围包括畜禽饲养技术开发、咨询、交流、转让、推广服务。
2020年6月22日超越公司向剑阁县龙源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拟在剑阁县***阁超越生猪养殖场,初定规模30000平方米、年产量4800头,请求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批准;2020年7月10***县龙源镇人民政府针对该申请事项,组织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审核,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关于同意超越养殖农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函》。
2020年9月20日大鼎公司出具《项目负责人委托书》一份,其内容为:剑阁县超越养猪场项目我司委托***为该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处理项目建设的相关事宜,授权期限自2020年9月20日起至项目建设结束为止。2020年9月23日大鼎公司作为甲方与恒佛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全产业链项目暨生猪科技养殖项目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主要内容为:第二条合作项目:1.工程名称,生态农业循环产业园建设工程施工;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全产业链项目暨标准母猪繁殖场、育肥场(具体施工项目名称以甲方向乙方出具的进场通知书以及和项目所在地政府与甲方签订的相关投资协议或者政府部门立项备案文件为准)。2.工程地点,***渝地区各产业园区项目地,以四川剑阁县、巴中市、达州市项目为主(具体名称以甲方向乙方出具的进场通知书确定的地点和项目地政府与甲方签订的相关投资协议为准)。3.工程内容,生态农业循环产业园的平场,园区建设、厂房建设、养猪场、办公室、宿舍及仓库建筑。第四条甲乙双方职责: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由乙方施工项目相关政府文件、手续及相关项目规划资料、施工图纸等。乙方负责按照甲方提供图纸施工、负责建设施工相关的所需资源、机械设备、人力和承担安全责任和安全管理等。第五条工程总量及计费标准:工程总量甲乙双方约定的工程总量约为人民币6亿元,暂定5个养猪场甲方先交2个养猪场给乙方承建,待验收合格后再继续承建第三、四、五个养猪场,实际工程总量以甲方结算为准。第七条特别约定: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在乙方收到甲方《进场通知书》后3日内乙方向甲方交纳合作诚信金人民币200万元整;在乙方正式进场施工,场地平整完毕验收后7个工作日由甲方退还给乙方。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决算报告后,甲方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结束,否则视为甲方已经认可该决算报告;甲方不按约定时间支付乙方工程款时乙方有权停工,并且所有占用的资金按银行利息的三倍计算支付等。大鼎公司在该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私印;恒佛公司加盖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分别签署本人姓名。
2020年10月20日恒佛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签署《工程项目内部目标管理协议》,约定:恒佛公司将与大鼎公司合同约定的全部区域的中农养猪场工程项目与乙方共同组建项目经理部,由乙方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工程组织、安排、实施,乙方按照项目管理要求配置项目人员,项目管理人员及所有员工由乙方自主聘请,人员工资、社保及所涉及费用乙方承担。项目负责人对甲方与业主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条款的任何修订、工程结算书、财务决算书等重要文件,须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为有效,否则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按照工程结算总价的1.5%向甲方缴纳综合管理费用,按工程进度款逐额扣除,竣工结算审计后按实际金额缴纳综合管理费尾款。另,在第六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中约定:乙方应按规定或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在工程完工后,无质量、安全事故、拖欠民工工资、拖欠材料款等事宜,甲方10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乙方。第九条财务管理中约定:工程所需的履约保证金必须汇入甲方指定账户,业主返还至甲方账户时,甲方按来款账号原路返还,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纠纷与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十二条,乙方除承担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条款外,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主动退场,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没收乙方的风险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1.乙方无能力有效管理工程项目,对甲方信誉造成不良影响;2.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3.乙方无能力协调好与工程相关方面的关系,造成工程无法正常施工;4.乙方无能力全面履行甲方与工程项目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有违约行为发生的;5.乙方已给甲方造成不良行为记录或行政处罚以及民工上访两次;6.乙方退场结算约定结算金额的80%结算等。恒佛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别在该协议书上签署本人姓名。
2020年9月27日***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一份,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全产业链项目暨生猪科技养殖项目。2.工程地点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二、工程提供方式:乙方根据甲方签署关于《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全产业链项目暨生猪科技养殖项目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执行。三、双方责任:1.乙方在进场三日内向甲方缴纳30万元人民币作为该项工程的安全质保金,在工程完工后30日内由甲方退还给乙方。2.乙方应每月根据进度向甲方支付当前工程总量的4%,并交纳工程总量的1.5%给甲方挂靠公司恒佛公司等内容,***及***分别在该协议上签署姓名。2020年9月30日**通过网络银行向***支付保证金30万元。恒佛公司获知***实际承建涉案项目后,要求***与公司直接签订《工程项目劳务承包协议》,据恒佛公司法定代表人***与***通过微信发送的标注签订时间为2020年12月1日的该协议的草稿显示,除第一条工程名称为剑阁养猪场工程项目、第六条乙方责任和义务中明确约定乙方应按工程总价的2%缴纳履约保证金、第七条本工程乙方按该工程结算总价的14%向甲方缴纳税费的约定存在差异外,其余内容与恒佛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签署《工程项目内部目标管理协议》的内容基本一致。当时***拟准备以***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签订该协议,但因***认为该协议约定的内容太苛刻,导致双方未能正式签订。
2020年9月25日大鼎公司向***代表的恒佛公司发出《进场通知书》,载明:贵公司关于大鼎公司下属公司超越公司“剑阁超越养猪场”项目已完成工程类竞争性谈判比选工作已经中标,并通过审批签订合同,请贵公司按合同要求进场施工。项目公司:超越公司。2021年1月5日,**作为施工单位恒佛公司的项目负责人签署《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载明:我方已完成剑阁超越养殖场项目六个单体建筑基础工作,按施工合同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在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该项工程预付款共2057318.02元,现报上中农诚投大鼎循环产业园剑阁超越养猪场项目工程付款申请表,请予以审查并开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因恒佛公司未能支付上述款项项目停工。
2021年1月27日在大鼎公司会议室,***、***、施工班组***、***作为恒佛公司参会人员与**、***、***作为大鼎公司参会人员共同形成如下会议纪要:针对剑阁超越养殖场项目施工现场的问题,经双方共同协商,纪要如下:1.由恒佛公司组织该养殖场现场施工事宜,妥善解决好施工班组出现的所有问题。2.本次会议后,恒佛公司1月18日立即安排班组复工,之后施工现场若再出现停工、投诉等问题,大鼎公司与恒佛公司立即解除协议,并追究恒佛公司的相关责任。3.按大鼎公司与恒佛公司及班组双方于1月7日达成的共识,大鼎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前支付劳务费、工程款120万元。4.恒佛公司须***公司报施工班组民工工资等费用支付情况备案。5.春节假期结束开工后,恒佛公司按实际施工班组按月报工程量,经业主工程量管理中心审批确认后,业主根据资金实际情况酌情支付,但不能因此停工等问题影响工程进度和形象。6.恒佛公司代表人所交诚信金30万元转为履约保证金,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公司直接无息退还施工班组负责人***。上列参会人员分别签署姓名。2021年3月26日***代表大鼎公司与恒佛公司***、项目负责人***及劳务班组**、***在剑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持下达成行政调解协议,就剑阁县超越养猪场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再次达成协议,其主要内容为:截止2021年3月26日涉及**土建班组304990.00元、贯长城钢结构班组119800.00元、***机械班组91900.00元,共计516690.00元工资未支付;2021年1月17日达成的120万元的支付截止目前仅支付55万元,剩余65万元在2021年3月31日前***公司向恒佛公司支付55万元,2021年4月9日前***公司、恒佛公司、***三方确认后支付10万元等。根据上述协议,大鼎公司分别于2021年2月8日、2021年2月9日、2021年3月31日向恒佛公司转剑阁超越项目人工工资20万元、35万元、20万元,恒佛公司在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根据***的指定将上述款项全额转支其财务负责人***。
2021年4月30日大鼎公司向恒佛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单》,载明:截止2021年4月20***超越养猪场已完合格工程与结算相关的经济资料还不齐全,无法进行清算,请在2021年5月15日前提交完整的项目计量结算资料,逾期不再接收与本次结算相关的任何资料。2021年5月12日******公司移送由恒佛公司加盖印章的涉案项目进度结算资料,显示结算价为3983972.70元;在该结算书后另附2021年5月9日的《因长期资金不到位工程停工造成相关损失的函告》一份,主张目前应补偿费用项目损失703040.00元、停工后每月发生的项目损失51000.00元、需商谈的项目损失127111.00元,三项停工损失共计881151.00元;接收人况平容出具收条显示资料签字手续不完善,完善后再作复核。
2021年5月24日**向***发送微信称:“1.劳动监察大队和施工队***等人你出面沟通,将项目接管回去的事告知他们,目前项目的事一切由你公司负责处理,不要找大鼎公司。2.本周到公司来完善手续,你也便于落实其他投资人和合作伙伴”。
2021年6月9日超越公司、尖岭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关于乙方作为实际施工人承建的超越公司及尖岭公司在剑阁县生猪养殖场项目,前期建设的费用结算,支付款项方式及材料供应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认可完成项目工程款项为225万元,另代***支付**25万元,总计250万元(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现场剩余材料及水电临设材料、办公用品及其它所有费用)。二、本次签订合同后,甲方支付乙方130万元,具体支付情况如下(支付清单由乙方提供,并由乙方委托甲方直接代乙方支付部分款项,如有误差一切责任由乙方全权负责)支付清单:1.乙方55万元。2.劳务班组(民工工资)应支付金额20万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元经开区分理处、开户账号6228482862821674513、户名**。3.材料供应商应支付(见附表)金额为30万元。4.代***支付**25万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元经开区分理处、开户账号6228482862821674513、户名**。三、剩余款项120万元具体支付情况如下:1.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于2022年1月31日前付清70.3万元。2.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于2022年1月1日前付劳务班组5万元,由甲方负责支付。3.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于2022年1月31日前材料供应商剩余款44.7万元,由甲方代为支付,与乙方无任何关系。四、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1.甲方保证:合同签订后3日内(节假日对公转账受限顺延)支付第一期各款项(130万元),后再进行开工,否则协议书无效。2.乙方保证:甲方按本协议支付前期款项后(130万元),如有民工及其他人员等在项目部及工程所在地闹事,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剩余款,作为经济损失赔偿。五、甲乙双方的违约责任。1.本协议剩余款项120万元,如逾期未支付,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承担按月1%的滞纳金。2.甲方按照本协议支付乙方第一笔款项后,本协议即生效,乙方与其它第三方的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妥善处理,涉及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等内容。超越公司、尖岭公司在该协议加盖公司印章,***、**、**分别在该协商上签署本人姓名。据该协议所附的《剑阁超越养猪场项目材料供应商费用清单》显示:***水泥钢筋、***砂石和机械、***漏粪板、***pvc管、蒲海欧(砖运输)共计欠费金额为747000.00元、本次支付30万元、余款44.7万元。该协议签订后,尖岭公司在2021年6月10日按照协议约定将第一期130万元款项支付完毕。
2021年7月18日***作为转让方甲方与**作为受让方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及通知》一份,其主要内容为:恒佛公司以其公司代表人***的名义与***签订合作协议并收取30万元安全质保金,***于2020年9月25日代替恒佛公司接受大鼎公司进场通知书后进场施工,直到2021年5月9日办理竣工结算,恒佛公司确认工程总造价3983972.70元,解除合同赔偿***各项损失881151.00元。根据2021年1月17日的会议纪要,恒佛公司与大鼎公司达成的30万保证金的委托付款合同关系,现因大鼎公司无力支付此款,甲方选择已收取其缴纳的30万元安全质保金(诚意金)的委托人恒佛公司返还(放弃选择受托人大鼎公司支付保证金30万元的权利)。现将该债权转让至乙方,由乙方享有并主张权利。该协议由双方签字按印并由甲方通知恒佛公司后本债权转让协议生效。该份协议通过微信发送于恒佛公司法定代表人***。
另查明,2021年5月8日法定代表人为***的广元市铭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恒佛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租赁合同纠纷(2021)川0823民初1167号案件,主***公司在承建涉案项目中租赁该公司机械下欠租赁费47.9万元,该案经主持调解双方于2021年6月8日达成如下协议:一、恒佛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前支付45万元,下余欠款2.9万元予以放弃;二、如恒佛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或足额支付,则需按本金47.9万元给付等内容。2021年9月17日吉满公司以大鼎公司、中农诚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1)川0823民初2211号一案,主张其与大鼎公司就“***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全产业链项目暨标准母猪繁殖场、育肥场”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缴纳保证金50万元,因大鼎公司并未与当地政府形成项目备案,故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但下余25万保证金并未按约退还,故请求判令返还并承担违约金及其他损失。2021年11月1日恒佛公司以大鼎公司、超越公司向本院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1)川0823民初2471号案件,主张二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工程款192万元,并就“剑阁超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养猪场”所有建设工程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192万元范围内具有优先受偿权。
再查明,在上列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双方在涉案项目中系合伙关系;****其只系***雇请的劳务施工班组,其根据2021年6月9日协议收取了25万劳务费外,另代***收取的25万元不知其款项性质已全额转付***。恒佛公司*****并非恒佛公司职员、涉案项目系***自行联系后以恒佛公司名义签订合同。超越公司**其与大鼎公司系联营,大鼎公司确认**、***系大鼎公司职员,对超越公司与***等人于2021年6月9日的协议予以认可。***系尖岭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超越公司法定代表人**原系夫妻关系,现已办理离婚手续。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案由的确定问题。虽**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提起本案诉讼,但结合案件的审理情况,双方是基于原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诉至本院,则案件诉讼标的是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应按原合同类型确定案由。通过审理查明的事实,***通过与***签订合作协议承建涉案项目、而***系借用恒佛公司的名义与大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在相关协议的履行过程中,争议标的的性质已转换为履约保证金,故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关于涉案债权的审查问题。债权转让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存在有效的债权;二是债权依据法律和合同不存在不得转让的情形;三是债权人与受让人的转让意思表示一致。***是否享有恒佛公司30万元保证金的有效债权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首先,虽***就涉案工程通过**向***交纳30万元的保证金,但通过(2021)川0823民初2471号案件、(2021)川0823民初2211号案件以及本案的审理,***佛公司、大鼎公司以及***、***等于2021年1月27日所形成的会议纪要中,就涉案的保证金的退还问题已达成***公司直接向***进行退付的合意,对此***明知。其次,在2021年5月大鼎公司将涉案工程交由超越公司全面接管之后,***、**作为涉案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与代表发包一方的超越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就涉案工程已经办理了结算,在双方认可已完成项目工程款项225万中,以括注方式注明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现场剩余材料及水电临设材料、办公用品及其它所有费用。第三,***与**的债权转让行为系基于否认2021年1月27日的会议纪要以及2021年6月9日的结算协议的前提下作出,其单方否认行为未经相关协议其他各方认可、或依法予以撤销的情况下,仅以通知书的方式告知恒佛公司,不但对恒佛公司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外,同时亦侵害其他协议主体的合同权利。故基于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仍享有恒佛公司该笔债权,**在本案中的相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290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