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23执1364号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铭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经济开发区下西坝街道办事处南陵社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恒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皂角城东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广元市铭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恒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广元市铭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依据(2021)川0823民初116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恒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479000.00元,承担诉讼费2121.50元。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元市铭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恒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履行债务并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823执13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何 雷
审判员 罗 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