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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恒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农诚投大鼎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3财保284号 申请人:四川恒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皂角城东村十二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农诚投大鼎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丽都路518号13层13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剑阁超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龙源镇西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四川恒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申请冻结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9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四川恒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恒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农诚投大鼎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剑阁超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四川恒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农诚投大鼎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剑阁超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冻结、扣押、查封其他财产,限额190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四川恒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蒲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