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6民终14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恒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皂角城东村十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708947697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上诉人四川恒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2018)川0682民初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恒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恒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恒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41元,减半收取7770.50元,由上诉人四川恒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